抓姦 最好找警同行
專家建議:
雖然通姦在多數國家都被視為道德問題,而將通姦除罪化,但在台灣,通姦仍是種犯罪行為,
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要證明配偶通姦最好是捉姦在床,但在技術上實在很困難,
司法單位審理通姦案時,就遇到各種千奇百怪的證據及證明方法。
現場儘量蒐證:
有一對男女被控通姦,但妻子抓姦時,丈夫和女子衣服完整,無法證明兩人發生過性關係。結果,法官審案時在蒐證帶中,看到被告兩人的內衣褲一起晾在浴室裡,認定兩人關係親密,有通姦的事實,判兩人有罪。
另一起案例則是妻子控告丈夫通姦,還找來年幼的女兒作證,結果女兒站上法庭證人席,告訴法官,「爸爸和阿姨脫光光疊在一起」,法官認為這句話就足以證明兩人通姦事實。
律師提醒民眾,通姦是最難掌握輸贏的官司之一,當事人在抓姦時,最好找警察一起進行,
因為警察是具備證據能力的公務人員;也要在現場儘量蒐集保險套、衛生紙等證物,藉由科學證據將對方定罪。
罕見通姦案例 :
● 2005/11/04 基隆市吳姓男子懷疑妻子與人有染,搶下妻子內褲和衛生棉墊送驗,驗出別人精蟲,判准離婚。
●2004/07/15 周姓男子和女子二度被妻抓姦,二審法官發現蒐證影帶中,兩人內褲竟同晾在浴室,各判通姦罪5個月。
●2004/01/13 何姓男子和女子外遇被妻告,4歲女兒作證:「爸爸和阿姨脫光光疊在一起!」
兩人被依通姦罪起訴。 |